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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项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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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15:3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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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项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
三、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3]80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单位和个人。
(二)须提交的材料
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
2、首次引进时,申请人应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引种地引种植物病虫害发生情况;
4、属于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云南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提出申请;
(二)审查合格的,由云南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向申请人核发引种审批证书或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六、办理期限
20日内。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七、数量
按《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含商贸)省级审批限量表》规定。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附表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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