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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项 森林植物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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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15:3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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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项 森林植物检疫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
三、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要运输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须提交的材料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携带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木材、其它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实物样品:
种子:一批货物总数的0.5%—1.0%;
苗木:一批货物总数的1%—5%;
木材:一批货物总数的0.5%—10%;
其它森林植物及产品:参照上述各类办理。
五、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向云南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提出检疫申请;
(二)云南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进行检疫后合格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当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六、办理期限
20日内。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货值0.2—1.0%(根据不同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种类)收取。
(二)收费依据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
2、《云南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滇价费〔2003〕第X042143号)。
九、文本格式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附表二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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