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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项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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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15:3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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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项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的批准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森林消防指挥部。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
三、依据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
四、条件
㈠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要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㈡须提交的材料
1、拟在林区作业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理由、范围、时间、地点、防范措施、现场负责人;
2、州、县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意见。
五、程序
(一) 需要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行为实施地的县(区、市) 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
(二) 县(区、市) 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三) 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审查意见并转报云南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
(四) 云南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核发批准文件;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作业批准表(附表二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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