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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项 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审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15: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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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项 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审核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具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引进一般林木种子苗木仅用于科研或本单位栽培的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除外);

2、有适宜培育、繁殖林木种子苗木的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3、具有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无检疫对象圃地证书。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填写的《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申请表》;

3、进口单位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种用证明》);

4、进口合同(或货物发票)复印件;

5、进口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6、首次申领《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的单位,需提交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委托其它机构代理的,应提交委托权限明确的代理协议(委托书),并提供代理机构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进口审批物种种类和数量应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年度计划之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逐级上报云南省林业厅;

(三)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的出具《种用证明》并转报国家林业局;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工作日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申请表(附表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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