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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项 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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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15:3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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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项 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核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用于林木改良等科学研究的单位或个人;
2、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填写的《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
3、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
4、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及试验方案;
5、为境外制种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对外制种合同;
6、引进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向境外提供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应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并提交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明。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逐级上报云南省林业厅;
(三)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的行文转报国家林业局;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附表二十);
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附表二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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