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现在的位置: 云南省林业厅 >> 综合信息 >> 行政许可 >> 文章正文 |
| 第四十七项 出具对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审查意见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15:35:45 |
|
第四十七项 出具对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审查意见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科教与产业处。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7号,1993年12月24日发布)。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 申请从事安全等级为Ⅲ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的,研究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4、相关大专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二) 申请开展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研究总结报告;
3、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4、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相关大专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三) 需要进行环境释放,或同步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以及在环境释放结束后需要转入生产性试验的,试验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4、上一试验阶段的总结报告;
5、国家林业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6、相关大专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四) 需要转入生产、经营的,应申请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转基因林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生产性试验阶段的总结报告;
4、相关大专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云南省林业厅提出要求出具审查意见的申请;
(二)云南省林业厅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考察后向国家林业局出具审查意见。
七、期限
2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无。 |
| 文章录入:wr 责任编辑:wr |
|
上一篇文章: 第四十六项 出具对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查意见 下一篇文章: 第四十八项 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核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