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项 出具对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查意见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造林绿化处。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6号,2005年6月16日公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设立、撤销、合并国家级森林公园和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或变更其隶属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申请材料及要求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2)权属证明材料(一式2份,原件或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所有森林风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各类自然或人工的景观景物、设施、构筑物等)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权利的文字材料; (3)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2份纸质文档,1份电子文档)。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严格按照《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的要求编写,不得随意增删项目; (4)景观照片(一式1份); (5)影像光盘(一式1份); (6)经营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一式2份); (7)所在地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式2份,原件)。
2、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的申请材料及要求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2)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一式2份,原件),用以证明该国家级森林公园符合撤销条件的文字材料; (3)所在地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式2份,原件)。
3、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的申请材料及要求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由申请合并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所涉及的申请人共同提交;
(2)合并后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一式2份);
(3)所在地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式2份,原件)。
4、申请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2)扩大经营范围的,应提供:
①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一式2份,原件或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新增范围内所有森林风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各类自然或人工的景观景物、设施、构筑物等)统一规划和经营管理的权利;
②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一式2份,另电子文档1份);
③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一式1份);
④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影像光盘(一式1份);
⑤新增范围后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一式2份)。
(3)缩小经营范围的,应提供: ①拟减少范围在森林公园中的位置示意图(一式2份); ②拟减少范围的景区景点现状图(一式2份); ③该森林公园缩小经营范围后对森林风景资源质量影响的情况说明(一式2份)。 (4)所在地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式2份,原件)。
4、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的申请材料及要求
(1)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2)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一式2份,原件),由该森林公园原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一式2份,原件);
(3)所在地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式2份,原件)。
五、程序
(一)申请人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地方政府确认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查,报云南省林业厅;
(二)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后向国家林业局出具审查意见。
六、数量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 有数量限制。在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总数范围内,无年度数量限制。 (二)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无数量限制。
七、期限
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实地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期间除外)。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