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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项 在林业系统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的审核、审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15: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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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项  在林业系统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的审核、审批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条件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生态旅游的申请文件;

2)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

3)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管理方案;

4)生态旅游规划专家审评意见;

5)开展生态旅游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评价报告;

6)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7)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五、程序

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向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省林业厅;

3)属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由省林业厅组织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书面人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4)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由省林业厅审核后转报国家林业局。

六、办理期限

1、属省级自然保护区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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