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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项 在林业系统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的审核、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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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15:3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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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项 在林业系统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的审核、审批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条件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生态旅游的申请文件;
(2)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
(3)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管理方案;
(4)生态旅游规划专家审评意见;
(5)开展生态旅游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评价报告;
(6)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7)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五、程序
(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向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省林业厅;
(3)属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由省林业厅组织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书面人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4)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由省林业厅审核后转报国家林业局。
六、办理期限
1、属省级自然保护区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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