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项 出具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的审核意见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9号,2005年9月27日公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首次引进的,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和年度报告;
3、引进合同或协议,属于委托引进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4、证明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有资金、人员、技术和场所及设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紧急事件处置措施的说明;
5、证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6、申请首次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提交拟进行隔离引进试验的实验方案,包括引进种类、数量、引种试验地点、饲养条件、技术路线、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紧急事件处置措施等。
7、所在地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云南省林业厅提出要求出具审查意见的申请;
(二)云南省林业厅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考察后向国家林业局出具审查意见。
七、期限
20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处长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附表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