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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项 出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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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15:3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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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项 出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审核意见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2005年9月23日公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种植、经营从国(境)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土地租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证明;
4、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申请表。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云南省林业厅提出要求出具审查意见的申请;
(二)云南省林业厅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考察后向国家林业局出具审查意见。
七、期限
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验苗圃资格申请表(附表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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