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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项 出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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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15:3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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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项 出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的审核意见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造林绿化处。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2005年9月23日公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从事松木板材加工、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的企业。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省林业厅组织的疫木安全利用专家论证会论证报告;
4、企业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
5、企业所在地森检机构同意监管证明。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云南省林业厅提出要求出具审查意见的申请;
(二)云南省林业厅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考察后向国家林业局出具审查意见。
七、期限
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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