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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项 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协议审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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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15:3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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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项 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协议审核、同意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条件
㈠申请人资格条件
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协议的相关部门、团体、单位
㈡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外事或相关部门依法对国外组织到中国开展相关活动的批准文件;
(3)申请单位与外国机构、组织签订的协议。
五、程序
申请人向云南省林业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核发批准文件;不予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有必要上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由省林业厅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六、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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