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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项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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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15:3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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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项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批准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条件
㈠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要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
㈡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拟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申请;
(2)申请单位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所)签订的开展教学实习、拍摄等活动的协议(包括活动期限、范围、内容、目的、参与人员、组织管理等);
(3)保护区所在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五、程序
申请人向林业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核发批准文件;不予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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