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项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审核、批准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条件
㈠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要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㈡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
2、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
3、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必须说明所在保护区实验区位置、对保护区管理的影响、是否同意建设);保护区管理机构与成立机构、建设设施单位达成的保护、管理、补偿协议。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或建设项目立项的文件;
5、建立机构的,需提供机构详细说明(包括机构性质、工作范围、规模等);修筑设施的,建设单位需提供建设设计文本;
6、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
7、涉及社区的,应有与社区签署的补偿、安置等协议,以及协议公证书;
8、所在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保护区所在地的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 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论证,并征求相关利益者意见后,报省林业厅;
(三)省林业厅进行审核,必要时要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或者相关利益者的意见;
(四)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核发批准文件;不予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五)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家林业局。
六、办理期限
(一)属于省级自然保护区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七、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