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项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审核、批准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条件
㈠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要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单位。
㈡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单位向保护区所在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开展活动的地点、期限、规模、活动内容、相关管理措施);
(2)保护区所在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包括开展活动所在的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影响程度、是否同意开展活动等意见);
(3)依法获得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
(4)申请单位或个人与保护区签订的保护、管理协议。
五、程序
(一) 需要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单位向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云南省林业厅;
(三)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由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家林业局;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由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核发批准文件。不予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办理期限
(一)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七、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