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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项 外国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准(包括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考察、登山等活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15: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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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项 外国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准(包括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考察、登山等活动)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考察、登山等活动的国外团体、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外国人个人进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包括进入保护区目的、工作内容、期限、从事活动的人员简介等);

2)申请人员所持有效护照;

3)如涉及研究,需持申请人所在国外机构推荐函。

2、国外组织、单位进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须提交的材料

1)国外组织、单位书面申请(包括从事活动的组织和单位简介、进入保护区目的、工作内容、期限、从事活动的相关人员情况简介等);

2)外事、有关部门批准国外组织、单位来我国开展活动的有效文件;

3)国外单位与国内相关机构的合作协议(包括合作内容、目的、期限、资金来源情况、参与开展活动的人员情况,以及管理方式等情况简介);

五、程序

需要进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国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的国内单位向云南省林业厅提出申请;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的核发批准文件;不予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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