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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项 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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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15:2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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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项 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的批准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四、条件
㈠ 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的书面申请。需说明所从事项目的背景和拟到保护区从事的具体研究内容(包括项目批准单位、进入保护区从事研究的人员情况、项目基本内容、研究期限、在保护区从事研究的内容和采取的研究方式);
2、如申请人为个人,需所在单位介绍信;
3、长期研究(半年以上)需与保护区签订与研究有关的合作协议(包括土地利用问题、双方的合作范围、权利、义务,研究项目的管理方式和项目成果的运用等);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对所开展研究项目的有效批件。
五、程序
申请单位、个人向云南省林业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核发批准文件;不予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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