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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项 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的批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15: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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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项  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的批准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四、条件

㈠ 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的书面申请。需说明所从事项目的背景和拟到保护区从事的具体研究内容(包括项目批准单位、进入保护区从事研究的人员情况、项目基本内容、研究期限、在保护区从事研究的内容和采取的研究方式);

2、如申请人为个人,需所在单位介绍信;

3、长期研究(半年以上)需与保护区签订与研究有关的合作协议(包括土地利用问题、双方的合作范围、权利、义务,研究项目的管理方式和项目成果的运用等);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对所开展研究项目的有效批件。

五、程序

申请单位、个人向云南省林业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核发批准文件;不予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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