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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项 颁发产地为我省的国家和省珍贵树木特种运输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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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15:2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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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项 颁发产地为我省的国家和省珍贵树木特种运输证件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
四、条件
㈠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要运输产地为我省的国家和省级珍贵树木的单位和个人。
㈡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当年首次申请的,提交证明申请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提交证明所运输货物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属于商业贸易的,提交双方合同或协议;属于科研、合作研究的,提交合作协议,含成果共享协议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或申请人说明材料。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输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云南省林业厅;
(四)经审查合格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需要延长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当地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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