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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项 外国人考察国家、本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的批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15: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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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项  外国人考察国家、本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的批准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

四、条件

㈠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要对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珍贵树木进行考察的外国人,或者与外国人合作考察的国内单位和个人

㈡须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书面申请;

2、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代理人及合作方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合作机构提交能证明其具备州以上科研资格的材料;提交考察人员(含中方人员)情况说明和登记表;

3、属于合作考察的,须提交合作协议,包括成果共享协议方面的内容;

3、证明申请人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4、开展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包括考察或者拍摄计划,涉及对象、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权益及活动组织方式等;

5、涉及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还应当按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提供其他相应材料。

五、程序

()申请人向考察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逐级上报云南省林业厅;

() 云南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涉及珍贵树木和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审查合格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 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凡材料齐全的,不论是否同意,都要提出同意与否的明确意见,行文转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需要延长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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