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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项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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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15:2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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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项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批准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
四、条件
㈠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的单位和个人。
㈡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出售、收购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来源证明;
3、证明申请双方当事人身份资格的相关文件或资料,如《经营许可证》或《加工许可证》等;
4、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五、程序
(一)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的单位和个人向行为地的县(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后报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云南省林业厅;
(四) 云南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五)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的核发批准文件;不予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需要延长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数量
当地资源状况允许的范围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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