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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15: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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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有关决定、决议。

四、条件

㈠申请人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需要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㈡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野生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备案表》;

3、 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属于商业性进口的,提交双方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合作研究、成果共享等有关协议、工作方案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4、属于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与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协议进出口协议。

5、证明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及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发票、人工培植基地()基本情况说明等

6、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其他说明材料,包括成分、含量、规格、工艺技术等。

五、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州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逐级报云南省林业厅;

() 云南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经云南省林业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凡材料齐全的,不论是否同意,都应提出同意与否的明确意见,行文转报国家林业局。

六、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需要延长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当地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1《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附表十七);

2、《野生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备案表》(附表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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