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项 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核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有关决定、决议。
四、条件
㈠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要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㈡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野生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备案表》;
3、 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属于商业性进口的,提交双方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合作研究、成果共享等有关协议、工作方案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4、属于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与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协议进出口协议。
5、证明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及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发票、人工培植基地(场)基本情况说明等
6、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其他说明材料,包括成分、含量、规格、工艺技术等。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州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云南省林业厅;
(三) 云南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四) 经云南省林业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凡材料齐全的,不论是否同意,都应提出同意与否的明确意见,行文转报国家林业局。
六、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需要延长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当地资源状况允许的范围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1、《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附表十七);
2、《野生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备案表》(附表十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