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项 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批准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
四、条件
㈠申请人资格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㈡须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书面申请;
2、除采伐以外的采集行为,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和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及采集作业办法,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等;
6、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场)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培植基地(场)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科研、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科研合作协议及相关背景资料;
7、采伐、采集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还应当按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提供其他材料。
五、程序
(一) 申请人向采伐、采集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云南省林业厅;
(四) 云南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五)采伐、采集对象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审查合格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五)采伐、采集对象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
六、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需要延长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当地资源允许范围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申请表(附表十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