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项 省外单位到我省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批准、审核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四、条件
㈠申请条件
省外到我省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与销售方签订购销合同,并由我省的销售方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㈡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情况审查表》,并提交来源渠道说明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属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提交个体谱系证明,附出让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批准文件;从野外猎捕的,提交特许猎捕证或相关批准文件;从合法单位购买的,提交购销发票;属林业、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没收的动物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刑事案件的,按司法程序的相关规定处理;属进口的,附进口批准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放行通知单等。
(3)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4)双方合同(协议),或提交有关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计划、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5)购买方所在地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商调函;
(6)以引种为目的的,提交购买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批准文件;
(7)非养殖单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提交《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批准文件;
(8)收购国家Ⅰ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还应当按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提供其他相应材料。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后报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云南省林业厅;
(四) 云南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五)涉及国家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审查合格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 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云南省林业厅提出同意与否的明确意见,行文转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办理期限
(一) 涉及国家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七、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当地资源状况允许的范围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国家Ⅰ级动物及其产品:成交额的6%;国家Ⅱ级动物及其产品:成交额的4%;省级动物及其产品:成交额的3%;含野生动物成分的中医药制品:成交额的1.5%。
(二)收费依据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2、《云南省计委、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云计价格〔2000〕815号)。
九、文本格式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附表十);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情况审查表(附表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