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项 颁发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四、条件
㈠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要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㈡须提交的材料
1、经批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养殖单位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3)经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批准建立的养殖单位申领《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的,须附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批准养殖野生动物的文件,在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的同时一并核发《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
2、非养殖单位经营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申报审批表;
(3)资金证明;
(4)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5)进货渠道承诺书。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后报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云南省林业厅;
(四) 云南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五)经审查合格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云南省林业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需要延长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附表十);
2、《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报审批表(附表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