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核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四、条件
㈠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要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㈡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申请人填写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3、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4、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属于委托出口的还须附委托协议;
5、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工作方案、证明文件,包括目的、内容、期限、地点、技术线路、组织方式、权益分配、成果共享等内容;
6、证明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包括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明、进出口证明书、执法查没有物品处理文书、发票、个体谱系等;
7、进出口含陆生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交产品说明,包括产品成分、构成等;
8、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林业局、国家濒管办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州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云南省林业厅;
(三) 云南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四) 经云南省林业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凡材料齐全的,不论是否同意,都应提出同意与否的明确意见,行文转报国家林业局。
六、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需要延长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当地资源状况允许的范围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004号)。
九、文本格式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附表十);
2、《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附表十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