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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项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单位的审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15: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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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项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单位的审核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四、条件

㈠申请人资格条件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充足的经费和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㈡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和参与收购活动各方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相关收购目的、用途说明及实施工作方案,包括收购种类、数量、时间、收购区域、组织及管理制度、产品开发、加工方式,加工地点以及产品主要销售市场等;

4、申请人具备的条件说明,包括经营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资金等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程序

()申请人向其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云南省林业厅;

() 云南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 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后,不论是否同意,都要提出明确意见转报省人民政府。

六、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需要延长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数量

有数量限制,根据当地资源状况确定。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附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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