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项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单位的审核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四、条件
㈠申请人资格条件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充足的经费和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㈡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和参与收购活动各方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相关收购目的、用途说明及实施工作方案,包括收购种类、数量、时间、收购区域、组织及管理制度、产品开发、加工方式,加工地点以及产品主要销售市场等;
4、申请人具备的条件说明,包括经营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资金等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其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云南省林业厅;
(四) 云南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五) 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后,不论是否同意,都要提出明确意见转报省人民政府。
六、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需要延长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数量
有数量限制,根据当地资源状况确定。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附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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