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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  核发省属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项 核发省属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15: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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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  核发省属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资源林政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

四、条件

1、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采伐林木的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2、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所申请采伐的林木权属证明材料;

3)下达有关采伐指标的批准文件;

4)伐区作业设计;

5)上年度涉及采伐的,还需提交有关更新造林验收报告。

五、程序

需采伐林木的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提出采伐申请;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的核发批准文件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六、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数量不得突破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总量。

七、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意采伐的,于作出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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