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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项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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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15: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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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一、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资源林政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我厅审核同意的一份;需转报国家林业局的一式三份)
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单位占用、征用林地的,提供单位法人证明(资格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个人使用林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核查报告;
6、《使用林地申请表》。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不得缺、漏项;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的复印件和相关说明材料;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并明确不存在林权争议);
8、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
(3)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三)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材料(①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由查验人员本人在查验表上签字;②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的规定,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并撰写现场查验报告);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主要是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要明确造林方式、造林树种、造林时间,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3、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程序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逐级上报云南省林业厅;
(三)云南省林业厅经审查受理用地申请的,通知申请人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占用、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五)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查后转报国家林业局。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期限
(一)由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的, 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转报国家林业局。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九、文本格式
使用林地申请表(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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