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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占用征用林业审核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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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林业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0 23:4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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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的办理程序: (一)用地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用地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旨协议书。 4、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 5、有资质的林业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业可行性报告。 6、填写《使用林业申请表》。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在用地单位的委托下,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有林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现场查验,查验人员必须在查验表上签字(主要是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类型、面积、权属、林种、树种等进行查验、核实)。 2、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 4、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三)审批权限: 1、征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征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按下列权限审批: 1、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它林地面积20颂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它林地面积20颂以下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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