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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出台天保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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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2 22:1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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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云南省根据财政部《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并结合本省实际,重新制定了《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分为九章三十二条。第一章主要述了制定本实施细则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天保资金具体内容。第二章预决算管理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级次逐级下达。各级财政、主管部门收到资金后,必须于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下一级财政或拨付到实施单位。第三章对森林管护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范围明确定义,同时强调公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森林管护费实际总额的30%。第四章为社会保险补助费部分,第五章为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比老《实施细则》多了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个险种。第六章职工分流安置费和职工培训费,在原《实施细则》的基本上新增职工培训费。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实施单位用天保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管护站(所)、点建设,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州市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强调要对用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核对。第八章第九章分别是监督与检查和附则部分。新《实施细则》自2007年6月20日施行,原《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天保办 向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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