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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义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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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2 21:3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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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是林业发展的基础和林业改革的核心,我省集体所有制林业用地面积有1942.5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总面积的80%;集体商品林面积1024.5万公顷,占全省商品林面积的83%。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直接关系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成效,关系林业发展的后劲和活力。要从破解“三农”问题,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来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发展的需要
建国以来,由于对集体林权制度不断地进行改革探索,推动了我省各个时期林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但由于集体林还存在产权不清、经营主体缺位、经营管理粗放、利益分配不合理,直接影响林农和社会各界投资林业建设,不利于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林业生产关系、确定林业经营主体,完善集体林权改革的配套措施,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林业产权制度。真正把广大林农积极性调动起来,增加林农对林业的投入,采取多种经营形式发展林业,提高林业经营水平,增强林业活力,促进森林资源的培育和有效保护,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而农民增收困难是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也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我省94%的国土面积是山区,77%的人口生活在农村,61.54%的土地为林业用地,大多数农户聚居山区,林地是农村、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对广大山区农民来说“困难在山,希望在山,潜力在山,出路在林”。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林农在集体林业经营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林农的积极性,广泛参与林业资源开发,真正把山林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确保农民增收致富。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落实农村土地政策的需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继续深化和完善,这是继土地改革、“三定两山”及改革开放之初的联产承包之后的“第三次土改”,是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改革的基石,也是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核心,对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稳定,明确其经营权50至70年不变。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落实中央农村土地政策的要求,在保持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放活林地使用权,明晰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使农民“耕者有其田,务林有其山”,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兴林致富的门路,而且有利于最大限度减少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和偷砍滥伐林木案件,缓解农村干群矛盾,确保农村安定稳定。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由于集体林产权不清,挫伤了林农造林、护林、用林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生产力发展,影响了集体林经营水平,造成了集体森林资源质量不高,也影响了集体经济的收入。通过改革,可推进林业生产方式、经营模式和组织形式的转变,从而促进政府部门和乡、村集体组织从繁重的育林护林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行政执法、公共服务、指导帮助上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培育集体经济新的增长点、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巩固基层政权、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武建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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