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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林业厅要求切实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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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2 16:2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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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加强林木种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和国土绿化使用的林木种苗质量,提高造林绿化成效,日前,省林业厅针对林木种苗供应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加大《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及种苗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种苗质量意识,加强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林木种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规范种苗市场秩序。
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林业发展新形势对种苗工作的要求,加大林木种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要求林木种苗管理人员加强对国家现行种苗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判断能力,并依托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及林木种苗“两证一签”制度的实施,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杜绝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种苗的情况出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逐步规范林木种苗市场秩序。
三、加强“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形成依法生产、经营种苗的良好秩序。
各地要从机构、人员和经费上为开展“两证”核发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全面掌握本辖区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做好“两证”核发工作管理人员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严格控制林木种苗的市场准入,杜绝“人情苗,关系苗”,进一步规范我省林木种苗市场,促进形成依法生产、经营种苗的良好秩序。
四、加大引进树种种苗的监管力度,避免因引种不慎给国家和农户造成经济损失。
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木引种的管理,加大对林木种苗引种的监管力度,安排熟悉引种知识及法规的技术人员,按照引进树种的有关规定,先试验论证评估后推广。并加强对引种者、种植者的技术培训和宣传,让他们了解和学习引种的相关知识,避免给国家和农户造成经济损失,维护种苗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和法利益,使引进的树种能够真正为本地的林业生产建设服务。
(厅信息中心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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